《兰哈姆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于所有的商品或服务。除此之外,美国还存在专门适用于与葡萄酒与烈性酒的地理标志保护,那就是TTB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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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条例法典》第四部分第二十五条对原产地名称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将葡萄酒的原产地名称划分为两类,即与行政区划有关的名称和与葡萄酒栽培区有关的名称。与行政区划有关的名称标示原产地,只有在该名称所指向的地区所产的葡萄酒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上时方可使用该名称。当荀萄酒的原产地涉及数州或数县时,应在标签上标明所涉及的所有州或县,并且需要将各州或各县的葡萄所占葡萄酒的比例在标签上标明,误差应该控制在百分之二以内。与葡萄栽培区有关的名称的使用标准要比与行政区划有关的名称更加严格。首先,源自产地地区的葡萄所酿的酒应占葡萄酒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这高于与行政区划有关的名称所要求的百分之七十五的标准。其次,还要求必须具有与其他地区不同的地理特征,而与行政区划有关的名称则无这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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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欧盟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不同,美国的葡萄酒和烈性酒原产地名称仅代表其地理来源,并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而且与欧盟对葡萄品种和栽培技术等做出了一系列的详细规定不同,美国将对人为因素的管理包括质量、供给等问题委托给了地方,这就导致了各个地区保护产地不一的局面。